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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时间:2008-06-26  来源:  作者: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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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奖励的免税政策
  (一)政策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政策规定: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350号)
  二、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
  (一)政策规定: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二)政策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以下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7]385号)
  (三)政策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322号)
  (四)政策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十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京财税 [2006]1600号)
  (五)政策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0]866号)
  (六)政策规定: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64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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