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即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审批程序规定:上述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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