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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产品及农业企业税收规定及优惠政策

时间:2006-09-01  来源:北京财税网  作者:  【评论()】【举报
   

 关于对农产品及农业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饲料: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20018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执行。

20018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21号)

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三)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00181日起执行。

关于农产品及农口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种植养殖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87号转发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具体范围,属于项目免税)

(一)       要严格划分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和其他业务的界限,正确区分免税范围。

(二)       免税的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要单独核算。对不能完全划分的共同费用,按企业平均成本费用率分别计算摊销免税业务和其他非免税业务应承担的费用。      

二、农业龙头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明确: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精神,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       重点龙头企业的条件:

1、    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    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第二、三条是对龙头企业而言,不是任何一个企业只要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就可以享受免税的。

4、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以享受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二)       重点龙头企业的优惠是对项目免税。如果龙头企业同时是新技术企业,企业可以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两项累加执行。

(三)       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1、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龙头企业需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2、    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3、    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减免税的条件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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